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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招生章程

来源:院校官网 时间:2014-06-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大学普通本 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 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照教育部普通高 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 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 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北京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 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 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委员会, 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 策 , 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 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 主管校领导、学科专家及相关部门负责 人组成。主任由主管校长担任。
第五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是北 京大学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 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授权北京大学医学部招生办公室具体负 责医学部招生的有关事务。
第六条  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 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 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 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招生 工作组组长由北京大学聘任。
第七条  北京大学设立招生工作监 督领导小组,监督办公室设在纪委监察 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录取
第八条  北京大学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九条  北京大学按照理工类、文 史类和医学类分代码(分类)录取。
第十条  北京大学根据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 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 以内。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 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 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北京大学提 档要求的情况下,北京大学依据考生志 愿,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录取,单科成 绩原则上应达到及格水平。
第十二条  北京大学在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专业录取时设定专业志愿 级差,专业志愿级差原则上在 5 分以内, 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
第十三条  北京大学在提档时原则 上认可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加分。但同 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 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 20 分。 经北京大学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 招生候选人,其降分标准以认定协议为 准。
第十四条  属提前批录取的非通用 语种考生,按投档分提档,按实考分录 取专业,专业志愿间不设级差,不调剂, 录满为止,实考分未达到所报专业录取 分数的考生予以退档。
第十五条  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 情况下,北京大学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其分数应不低于已投档的第一志愿考生 的平均分。
第十六条  若在北京大学本科第一 批次同科类投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定向 专业招生计划,则可在北京大学本科第 一批次同科类投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提档,择优录取;若仍无法满足计划要 求,则调剂到其它地区招收定向生,或 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第十七条  北京大学在部分地区对 部分专业实行只录取有专业志愿考生的 政策,若录取线上有专业志愿生源不足, 则可在录取线下20分以内顺次录取有 专业志愿的考生,录满为止。该类专业 以当年招生政策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  北京大学对肢体残障的 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 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 予正常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北京大学根据本校办学 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高考人 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 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 合分析,确定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
第二十条  北京大学对保送生、自 主招生、非通用语种、特长生、国防生(含 飞行国防生)、定向生、“国家扶贫定 向招生专项计划”等招生事宜,依据教 育部有关规定和本校的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北京大学外语类专业 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二条  北京大学招生计划、 收费标准、专业报考要求等信息通过各 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二十三条  北京大学医学部根据 本章程及医学专业的特点制定医学类专 业的招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 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则北京大 学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 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于 2002 年 4 月 23日由北京大学第454次校长办公会 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后逐年 修订,由北京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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